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丽水市化工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丽水市从事化工相关工程技术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丽水市化工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化工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化工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市化工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相应规定年限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时。
第八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五)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九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四)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五)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2名本行业高级工程师推荐。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化工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化工行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转评化工行业助理工程师后晋升工程师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向“直通车”评委会申报认定或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位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化工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1.掌握系统的、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较为熟悉化学工程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前沿理论和科技知识;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跟踪化学工程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
3.掌握运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对本专业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
4.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水平。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参与解决某些关键性或较复杂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经历和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改进管理、提升效率。
3.具有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参与完成设计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和施工等化学工程项目,并达到技术要求(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设备及系统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和改造工作,分析测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3.参与项目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或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
4.参与完成技术开发、技术应用项目,并通过评审、验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获得本专业县(处)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县(处)级工程技术奖以上。
6.在市级及以上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担任主要负责人。
7.参与起草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8.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转化实施(以专利或著作权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化工专业相关,且为近4年或任现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下述内容:
专业目录:化学工程与工艺、精细化工、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安全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材料与工程、能源化学、化学测量与技术、分析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化工过程机械、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工业催化等相关专业。
(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丽水市人力社保局、遂昌县人力社保局、遂昌县化工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丽水市化工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
评价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打分 说明 | 备注 | |
工作能力(30分) | 学习经历 (10分)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相关专业 | 10 | 取最高学历计分,多个学历不累计计分。 | |
非相关专业 | 5 | |||||
本科 | 相关专业 | 6 | ||||
非相关专业 | 3 | |||||
大专 | 相关专业 | 4 | ||||
非相关专业 | 2 | |||||
工作经历(15分) | 从事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 | 1n | n指从事化工相关行业年限,不足1年的不计。 | |||
技术职务 (5分) | 担任技术岗位负责人 | 3 | 需提供相关岗位证明。 | |||
担任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负责人 | 5 | |||||
取得证书 (10分) | 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 技师及以上 | 6 | 需提供相应证书,证书上的工种、作业种类、项目等需与化工领域相关相近。同一类型证书以获得的最高级别计分,不同类型证书可累计计分。 | ||
高级工 | 3 | |||||
中级工 | 2 | |||||
初级工 | 1 | |||||
相关准入类证书 | 一级 | 6 | ||||
二级 | 3 | |||||
相关岗位资质证书 | 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或市场监管(质监)部门核发和注册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 2 | ||||
岗位业绩(40分) |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20分) | 考察其完成项目数量、项目复杂程度、项目成果、项目成效以及个人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等 | 表现优异 | 15~20 | 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评审的业绩材料判定打分。 | |
表现良好 | 8~14 | |||||
表现一般 | 1~7 | |||||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考察其技术工作岗位的连续性、承担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工作的创新性、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以及技术岗位成长趋势 | 表现优异 | 8~10 | |||
表现良好 | 5~7 | |||||
表现一般 | 1~4 | |||||
专业技术水平 (10分) | 考察其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组织协调能力、培养技术人员能力等 | 表现优异 | 8~10 | |||
表现良好 | 5~7 | |||||
表现一般 | 1~4 | |||||
科技成果 (30分) | 科技奖项 (35分) | 省部级(国家级社会力量奖)及以上 | 35 | n为专家认定的获奖数量。 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原则上排名第2按0.9倍,此后每靠后一位递减0.1个系数。 | ||
市厅级(省部级社会力量奖) | 一等奖 | 20rn | ||||
二等奖 | 15rn | |||||
三等奖 | 10rn | |||||
其他 | 5rn | |||||
县处级 | 一等奖 | 10rn | ||||
二等奖 | 8rn | |||||
三等奖 | 6rn | |||||
其他 | 4rn | |||||
科研项目 (20分) | 省部级及以上 | 项目负责人 | 20 | n为专家认定的获奖数量;企业级项目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项目参与者 | 12n | |||||
地市级 | 项目负责人 | 12n | ||||
项目参与者 | 8n | |||||
县处级 | 项目负责人 | 8n | ||||
项目参与者 | 4n | |||||
企业级 | 项目负责人 | 2n | ||||
项目参与者 | n | |||||
专利 (20分)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均以授权证书为准,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利的取最高项,n为专家认定的产业实际效益的专利数量;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 | ||
其他发明人 | 10rn | |||||
其它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5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量;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 | |||
其他发明人 | 3rn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第一发明人 | 5n | 单位或专利代理事务所盖章为准,n为专家认定的产业实际效益的专利数量;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 | |||
其他发明人 | 3rn | |||||
标准制定(20分) | 国际、国家、行业标准 | 主持 | 20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量;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 | ||
参与 | 10rn | |||||
团体、地方标准 | 主持 | 10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量;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 | |||
参与 | 5rn | |||||
企业标准 | 主持 | 3n | n为专家认定与专业相关的数量,专家根据企业标准的质量和应用情况酌情赋分;r为每个项目的排名系数,第2-3名为1,第4-5名为0.8,第6名及以后为0.5。需提供“浙江标准在线”网站自我申明材料。 | |||
参与 | 1rn | |||||
专著论文 (10分) | 专著 | 主编 | 10 | 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量,其他专业学术刊物刊发的论文,由专家根据论文质量酌情赋分。 | ||
参编 | 5n | |||||
编著、教材、译著 | 第一作者 | 10 | ||||
其他 | 5n | |||||
SCI、EI、ISTP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10 | ||||
其他 | 5n | |||||
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6n | ||||
其他 | 3n | |||||
其他专业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3n | ||||
其他 | 1n | |||||
附加分(10分) | 职业道德 | 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 10 | 需提供相应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可累计得分,最高10分。 | ||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 | 8 | |||||
获得县级荣誉称号 | 6 | |||||
获得科级荣誉称号 | 3 | |||||
获得企业级荣誉称号 | 1 | |||||
学术兼职 (5分) | 任职各级标技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 省级以上 | 5 | 需提供相应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可累计得分,最高5分。 | ||
地市级 | 4 | |||||
县级 | 3 | |||||
日常表现 | 个人年度考核情况 | 优秀 | 1n | 需提供相应证书或相关证明。 | ||
备注 | ()内分数为该指标的最高分 |
附件2
丽水市化工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评分说明
一、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取得证书三个子项,总分为30分。
(一)学习经历
学习经历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学位。
申报人应提交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001年(含)以后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上述资料均应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2001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取得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工作经历
工作年限:指从事化工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不计,最高得分15分,以提供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为准。
技术职务:担任技术岗位负责人得3分;担任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负责人得5分,需提供职务证明。
(三)取得证书
需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材料,同一类型证书以获得的最高级别计分,不同类型证书可累计计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岗位业绩
岗位业绩包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三个子项,总分为40分。
(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专家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佐证材料,考察其完成项目数量、项目复杂程度、项目成果、项目成效以及个人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等。专家根据以上各方面的岗位表现及材料酌情打分。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家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佐证材料,考察其技术工作岗位的连续性、承担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工作的创新性、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以及技术岗位成长趋势。专家根据以上各方面的岗位表现及材料酌情打分。
(三)专业技术水平
专家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佐证材料,考察其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组织协调能力、培养技术人员能力等。专家根据以上各方面的岗位表现及材料酌情打分。
三、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科技奖项、科研项目、专利、标准制定、专著论文五个子项,总分为30分。
(一)科技奖项
科技奖项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委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等。
国家级社会力量奖指化工行业全国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省部级社会力量奖指化工行业区域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不同成果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成果分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分;需提供带有申报人名字的获奖证书。
(二)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指省部、地市、县处、企业级且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项目分获不同层级支持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973 、863、火炬计划等国家级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省部级单位、省科技厅立项的科研项目。
地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县处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县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
企业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企业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专利
提供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以授权证书为准,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利的取最高项。原则上排名第2-3名按1系数赋分,第4-5名按0.8系数赋分,第6名及以后按0.5系数赋分。
(四)标准制定
标准制定是指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企业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原则上排名第2-3名按1系数赋分,第4-5名按0.8系数赋分,第6名及以后按0.5系数赋分。
(五)专著论文
提供论文(论著)等,专家根据内容认定是否与专业相关,并确认数量及质量,酌情赋分。
四、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职业道德、学术兼职、日常表现三个子项,总分10分。
(一)职业道德
如申报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一票否决。申报时需签订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并由企业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如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可根据获奖级别作为加分项相应加分。
(二)学术兼职
任职各级标技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需提供相应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日常表现
企业评选的优秀员工,1年优秀得1分,可累计得分,最高4分。
附件3
附件3
专家举荐表
被举荐人 | 工作单位 | ||||
举荐人 | 工作单位 及职称 | 手机号码 | |||
举荐理由 |
举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